今次「教院風波」,從個別事件的是非對錯往深一層看,就是關係到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的學術自由和院校自治。經過近四十天的聆訊,調查委員會對個別「指控」雖然有不同的判斷,但同時也肯定了學術自由和院校自治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這是我們彌足珍重的。

學術自由是社會上人人都應該享有的思想和言論自由的一個有機部份、一個重要環節。社會上人人都應享有思想自由和發表自己思想的自由,在學術機構和團體工作的人士更應該享有這些自由,並受到特別的保護,因為他們的訓練、工作性質和開拓新思路、新視野的職責,令他們更易招權貴和社會成見的攻擊和打壓,而同時他們在社會所起的作用,對社會整體有極大重要性。

保護學術自由,不是要保障一些與大眾利益對立的特權,而是與社會大眾利益一致的。我們都知道,人是可能犯錯的,社會大眾也可能犯錯,掌握權柄的人也可能犯錯。社會需要自我改正的機能,否則犯錯而不能更正,只會錯上加錯,後果堪虞。學者能夠提出新思路、新視野,對社會上約定俗成的思維和習尚,以至掌權者的思想言行構成批判,正是社會的自我更正機能之一。保護學者的學術自由,就是保障社會的自我更正機能,也就是保障社會整體的一種根本利益。限制了學術自由,把它囚禁在牛角尖之內,就是剝奪了社會的自我更正機能,損害了社會利益。

學者需要有他的學術社群的支持,和他從事學術工作的空間。在當代世界,大部份的學者都是在高等院校從事教學和研究工作。高等院校就是學者的社群和空間。即使不是任職高等院校的知識份子,一般也跟高等院校有著相當緊密的交往。因此,高等院校是當代社會的思想、言論和學術自由的根據地。保障院校自治──讓學者本着學術原則治理院校、不受院校以外和學術原則以力量的非法、非理干預──實在是保護學術自由的基礎。維護院校自治,就是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

公民社會必須堅持社會整體的自我更正機能,必須堅守和發揚學術自由和院校自治。